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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离职代理人恶意唆使全额退保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1075      文章来源: 平安人寿曲靖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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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董某与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2018年至2019年,董某向客户丁某、尹某销售三份保险合同,合计取得佣金17969.94元。2020年,丁某、尹某向云南分公司投诉称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瑕疵”,要求保单全额退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调查核实:董某在离职后唆使、代客户恶意投诉,并且为达到客户全额退保后通过退旧买新获取佣金的目的,无视法律、行业法规及签署的代理合同,投诉过程中协助客户提供所谓“销售瑕疵〞的证据,其行为严重侵害客户、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

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在与丁某、尹某协议解约后,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

平安人寿与董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的,平安人寿有权要求董某退还代理费。

《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将因该保险合同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现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的三份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投诉而协商解除,被告应退还佣金,被告共领取涉及三份保单的佣17969.94元,应当予以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被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保险代理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给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一切责任。故被告应弥补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董某赔偿平安人寿佣金损失17969.94元;

二、被告董某赔偿平安人寿违约金25090.02元;

三、本案诉讼费1316元由董某承担。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损失人民币 17969.94 元;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25090.02 元;

案件受理费 131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某:负担人民币 13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1.2021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方恶意代理退保己被列入银行保险业扫黑除恶打击对象,请保险消费者远离“黑恶”,防范风险,合法维护自身利益。

2.离职代理人恶意唆使客户全额退保,协助客户提供伪造、虚构的证据材料,根据 《保险代理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有权追偿损失。

3.保险保障责任会随着退保而丧失,如果日后再投保,保费也会随着年龄渐长而增加,甚至会出现身体健康不达标而被拒保或加费承保的现象。

平安人寿保单服务咨询热线:95511

平安人寿7*24小时维权专线:400166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