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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保险公司员工收受贿赂被“禁业”3年!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量:353      文章来源: 今日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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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因索取财物,山西监管局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授权,决定给予刘某禁止2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由:时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理赔中心人伤调处岗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承诺多支付理赔金等理由,向涉及人伤案的投保人、事故中的伤者等相关人员索取财物,数额达194866元。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而近日,又是理赔中心工作人员,朱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被广东清远监管分局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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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一下《保险法》处罚依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再来看看如果员工出事了,作为公司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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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被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让我们比较好奇的是他的处罚依据,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1、《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第四条 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应设专职人员在赔款支付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客户回访,各公司应根据案件量确保一定回访比例。

建立客户回访台账或留存回访电话录音,内容至少应包括:案件情况真实性、理赔服务质量、赔款领取情况等。回访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

(九)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第1号)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人,尤其是理赔岗位的人,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