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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企活动之一』曲靖市务工人员实用法律手册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量:1095      文章来源: 中共曲靖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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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婚恋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1.自行协商。婚恋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婚恋双方达成都愿接受的协议来化解纠纷;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婚恋纠纷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司法调解。在发生婚恋纠纷后,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司法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司法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劳动者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如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六、非劳动者个人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经济补偿金是什么?其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规定?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或安排劳动者休息日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如何支付劳动者报酬?

答:《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十一、国家为劳动者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二、劳动者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十四、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七、劳动者因公受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八、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哪些部门来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十九、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具体怎么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二十、务工人员在务工期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投诉举报渠道?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可推荐代表投诉。

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还可以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下列情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举报投诉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电话(网站、手机APP)、12345热线电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二十一、遇到遗产处理纠纷有哪些渠道可解决?

答: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遇到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发生赡养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民法典》对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发生赡养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是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三是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四是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