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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者险条款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量:156      文章来源: 今日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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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布了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据介绍,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未来无人机“交强险”的雏形。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国首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当前深圳正加速布局“天空之城”,抢跑低空经济发展的“新赛道”。全国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于2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第五十六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鼓励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投保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


《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在使用、操控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无人驾驶航空器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对于由无人驾驶航空器或从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示范性条款》投保须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属分类、厂牌型号、产品序列号/出厂序号(SN)、唯一产品识别码、使用用途、民航实名登记信息(含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籍登记证书(如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操控员执照号码等,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如有可拆卸的搭载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且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共同升空的机载设备时,投保人还需向保险人提供机载设备的名称、型号、用途、唯一产品识别码等。


《示范性条款》共有6个附加条款:1、急救费用垫付扩展条款;2、无过失赔偿扩展条款;3、不符合产品操作要求除外条款;4、喷洒及空投作业除外条款;5、隐私除外条款;6、精神损害除外条款。


低空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以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推动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产品范围广泛,包括无人机、eVTOL、直升飞机等,应用场景从居民消费到工业应用都有涉及。